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全面提升我校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高校组织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支部工作条例》)《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中办发〔2018〕40号,以下简称《意见》)《市委教育工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教师党支部建设的实施意见》(津党教〔2017〕1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19年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以师生满意为根本标准,紧密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筹兼顾,着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不断增强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为将我校建设成为天津创新示范、国内领先、国际有影响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世界先进高水平高职院校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基层组织是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决策部署在我校贯彻落实的基础。做好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党内规章制度,遵循相关选举步骤程序,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有序开展换届选举各项工作,确保换届选举工作按期圆满完成。
(二)选优配强领导班子。党的各级委员会是基层党组织的领导班子和关键少数,选优配强领导班子对于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要严把班子成员候选人的政治首关,努力把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公道正派、在师生群众中有威信的优秀党员选拔进入领导班子。积极推进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党员院长应同时担任党组织副书记,党员副院长(副主任)应担任党组织副书记或委员。
(三)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要充分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保障党员在换届选举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在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的基础上,坚决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提升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的公认度。
(四)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换届选举工作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要进一步严肃换届选举纪律,始终把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挺在前面,严格选人用人标准,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选举环境。
三、党内有关规定
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及调整工作要严格按照《党章》《暂行条例》《基层组织条例》《支部工作条例》和《实施意见》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一)关于基层党支部设置
《支部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高校组织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高等学校院(系)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院(系)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
结合我校工作实际,教学、教辅单位的党支部设置一般应结合专业(教研室)或内部机构划分设置党支部,如“**专业(教研室)党支部”。机关按部门设置党支部,并以部门的规范简称命名,如“**处(部、办)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的设置一般以专业为依托,由学生党员和辅导员组成,命名为“**(类)专业学生工作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时,可与业务相近的专业(教研室)或部门联合成立党支部,如“**与**专业联合党支部”或“**与**(部门)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部门(专业、教研室等)一般不超过5个。
基层党支部应合理控制规模,党员人数较多的,应结合实际划分党小组。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党小组是为了便于组织党员学习、过组织生活和开展其他活动,根据党员数量、分布情况及工作需要等方面的因素而划分的。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党员数量少的党支部,也可以不划分党小组。党小组的划分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党小组长一般由所在党小组的党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党支部指定,但应是正式党员。
(二)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设置
《党章》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1.关于党的支部委员会
《支部工作条例》第六章第二十条规定“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应经集体研究确定,并报所属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委员名额确定后,任期内应保持不变。支部委员一般应包括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支委人数较少时,委员可以兼任,组织委员一般不兼任纪检委员。
2.关于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高校组织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在五十名以上不足一百名的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五至七名,最多不超过九名”。
按照有关要求,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人数不应超过委员总数的50%。各基层党总支应根据自身规模和工作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党员院长(副院长)兼任党总支副书记的具体要求,合理确定总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数量,并报校党委审批。总支部委员会名额确定后,任期内一般应保持不变。总支部委员一般应包括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等。总支委员人数较少时,委员可以兼任,组织委员一般不兼任纪检委员。
3.关于党的基层委员会
《高校组织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在一百名以上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五至九名,最多不超过十一名”“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书记一名,副书记一至二名”。
党的基层委员会名额确定后,任期内应保持不变。基层党委委员一般应包括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等。
(三)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
《意见》明确指出“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按此规定,学校党委所属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自该届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开始计算;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自该届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开始计算;党的支部委员会(不设委员会的支部书记)每届任期3年,任期自该届委员会(书记)选举产生之日开始计算。
(四)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增补委员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缺,是指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因工作调动、退(离)休、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死亡等原因出现缺额。
1.党的基层委员会增补委员的基本原则
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一般可不增补。根据工作需要,确需补选的,应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补选。
2.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增补委员的基本原则
《支部工作条例》第六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缺额,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党的支部委员会出现缺额,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由于党总支在职能定位、运行方式上都与党支部基本相同。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出现缺额,也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
四、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
(一)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信念坚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党性原则强,坚持民主集中制,有较强的组织观念、管理能力和议事决策水平,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能够如实反映党员的意见,主动排查化解矛盾,团结同志,正确行使委员的职责和义务。
3.模范履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岗位职责,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较强的工作能力、业务水平,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勇于创新。
4.为人公道正派,勤政廉洁,紧密联系群众,在党员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二)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基层党支部书记
(1)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2)机关党支部书记一般由部门负责人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应充分考虑“双带头人”党支部书记选拔方式的相关要求,一般由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校聘副高、低职高聘副高、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党员教师担任;学生工作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担任,多个学生工作党支部的也可由其他优秀辅导员担任。
2.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
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一般应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且具备学校相应职级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五、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人选的考察
(一)考察原则
各基层党组织要严把委员人选的政治关、廉洁关。按照“凡提四必”要求,对新提名的考察对象党员档案必审,纪检部门意见必听,反映违纪违法线索具体、具体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必查,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填报范围内的)必核,防止“带病提名”、“带病当选”。
本着从严把握、区分情况、慎重对待的要求,受到诫勉、诫勉谈话、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未满的党员,一般不能新提名为委员人选,继续提名及平级转任的可根据实际情形确定;受到组织处理、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党员,不能新提名、也不能继续提名为委员人选。
(二)考察程序
1.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2.上级党组织对基层党组织提出的候选人初步人选汇总后,集中听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3.上级党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对基层党组织提出的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对基层党组织考察对象进行批复。
4.基层党组织对候选人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并对新提名的委员候选人考察对象按照“凡提四必”的要求进行核查。
5.基层党组织在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考察的基础上,召开委员会会议,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
六、工作程序
(一)党支部设置调整
1.基层党委、党总支召开委员会会议,按照《支部工作条例》有关精神和学校党委关于支部设置的相关要求,对所属党支部和党员队伍现状进行分析研究。
2.基层党委、党总支召开党支部工作会议,组织党支部书记对《支部工作条例》和学校党委关于支部设置有关原则进行传达学习,接受基层单位关于新成立党支部或现有党支部进行调整(更名、撤销等)的有关申请。
3.基层党委、党总支对基层单位或党支部的申请进行分析汇总,经与校党委组织部沟通后,基层党委可直接召开委员会会议,对基层单位或党支部的申请进行研究批复;党总支向校党委提交设置调整的请示。
4.校党委组织部对党总支的设置调整请示进行审查汇总,并报校党委进行审议。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由校党委组织部代校党委对请示进行批复。
(二)党的基层委员会换届选举
1.党的基层委员会确定下届委员会组成的原则。
2.党的基层委员会组织所属党组织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3.党的基层委员会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4.党的基层委员会向党员大会介绍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产生情况,提请大会讨论并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选举。
(三)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
1.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确定下届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组成原则。
2.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推荐,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3.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组织支部或党小组酝酿候选人初步人选,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4.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将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提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换届选举工作,召开委员会专题会议进行集体分析研判,制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按照规定程序,进一步细化各项工作完成的时间节点,高质量地完成好换届选举工作。
(二)加强领导,强化指导。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应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有序开展。校党委组织部门要做好对全校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整体安排和具体指导,加强对基层党务干部的业务培训。基层党委、党总支要统筹安排好所属党支部的换届选举工作,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强化对党支部换届工作的培训和组织指导,确保换届选举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三)规范程序,发扬民主。换届选举工作政治性、原则性强,组织程序严密。各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党支部的设置和调整工作。换届前,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动员,加强对党员选举资格的登记和审查;酝酿候选人和选举委员的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程序,充分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做好请示报备工作。要落实好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组织原则,始终做到既发扬民主,又严谨程序。通过换届选举,进一步选优配强基层党组织的领导班子。
(四)严明纪律,加强监督。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党员集中学习《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的通知》(津党组通〔2016〕25号)精神,教育党员严格遵守“九个严禁”换届纪律。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把好候选人的政治观、廉洁观,做好候选人的考察工作,认真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同时,引导党员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为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出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