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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公示 | 新媒体部门宣传考勤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9-09-20点击数:

新媒体宣传考勤管理制度

各学院、部并各处级单位: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学风建设,根据《天津市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天津市职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及《天津职业大学课堂教学秩序管理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天津职业大学学生考勤管理办法(修订)》,经2019年第二十四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职业大学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学风建设,根据《天津市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津职大〔2017〕83号)、《天津市职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津职大〔2019〕103号)及《天津职业大学课堂教学秩序管理办法(修订)》(津职大〔2017〕1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勤对象和范围。考勤对象为具有天津职业大学学籍的学生。考勤范围涵盖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一切教学活动,包括学生上课、实习、实训、军训等。

第二条 考勤统计。学生上课考勤以教学班为单位,由任课教师应用《天津职业大学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系统》(简称“监控系统”)对每次课进行考勤管理,军训等其它教学活动以其它形式进行考勤。学院每双教学周周一对学生考勤统计结果进行院内公布。

第三条 请假程序。凡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各项教学活动者,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须另持医院或校医务所证明),经同意后于活动前报知相应考勤负责人。

第四条  审批权限。班主任审批一天以内请假,辅导员审批三天以内请假,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审批十四天以内请假,学生处审批十四天以上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旷课认定。凡未按时有效办理请假手续并报知相应考勤负责人或超过批假时限而缺勤的,一律视为旷课。按实际时间计算旷课学时,学生迟到或早退三次记为一旷课学时

第六条 缺课处置。旷课、事假、病假等所有不能参与正常课堂学习教学活动的情况,一律视为缺课。缺课学时累计大于等于该门课程学时1/3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同时不准参加补考,原则上只能重修。因特殊情况者,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教务处批准,可给以缓考机会。

第七条 旷课处分。以学期为单位,依据学院对各项教学活动考勤统计结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10学时至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学时至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学时至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学时至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处理权限和程序。学院依据考勤统计结果做好考勤预警及教育工作。对学生缺课处置及旷课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

将拟处理结果和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相关文字材料经学生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须有两名见证人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核相关内容,旷课处分由学生处最终审核并根据《天津市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缺课处置于课程考试前上报,旷课处分于院内公布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九条 其他。处分从重、申诉、解除等按照《天津市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6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中涉及学生考勤的相关条款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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