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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大学课堂教学秩序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2016-12-12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课堂(含实训场所)教学秩序,严肃课堂教学纪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树立良好教风和学风,特制定本办法,以明确维护课堂教学秩序相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教师责任

第一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课堂纪律、课堂教学内容、课堂教学质量全面负责,应严格执行《天津职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课堂教学。

第二条 教师应提前10分钟到教室或实训室。不得迟到、早退,应按时上下课;不得无故缺课、调课,不得擅自请他人代课。教师因故停课、调课、补课或变更上课地点,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履行手续, 来不及办理书面申请的事后须补办。

第三条 教师上课期间不得离开教室或做与授课无关的事情。开讲前要检查自己和提醒学生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教师在课堂教学中,除教学设计中规定必须使用手机外,不得看手机、收发短信以及接打电话等。

第四条 教师应注重课堂的教学组织与控制,特别是承担“教学做一体”课程的教师要有效组织教学,合理安排教学任务,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防止在教学实施过程中,因分阶段教学或分组教学衔接管理不当造成课堂纪律涣散、秩序混乱等情况。

第五条 教师必须加强课堂秩序管理,对于学生迟到、早退、饮食、玩电子产品、交头接耳及不专心听课等扰乱课堂秩序的现象应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加以管理。

第六条 教师应重视学生出勤管理及教学质量反馈。教师须在课间使用“天津职业大学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对学生进行考勤并发起评教。“发起评教”次数不低于该课程总学时数的1/4,否则教师将不能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录入本门课程成绩。

第七条 课堂教学过程开放。教师不得拒绝督导、教学管理人员、学生管理人员以及学校其他教师听课。在他人听课后要主动征求听课人的意见或建议。

学生责任

第八条 学生是课堂教学的第一参与人和直接受益者,应主动维护课堂教学秩序。严格执行《天津职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课堂学习纪律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学生必须依照课堂教学时间按时上下课,不准迟到、早退和无故缺课,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事先请假。学生迟到或早退三次记为一次缺课,缺课累计大于等于该门课程学时数的1/3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第十条 学生上课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带齐上课所用教材、笔记本等学习用品;在语音室、实验室上课,必须严格按照管理要求穿戴鞋套或工作服;严禁带任何形式的食物、休闲娱乐等可能扰乱课程学习的物品进入教室。

第十一条 学生进入教室应注意仪表仪态,衣着整洁,不准穿拖鞋、背心、吊带衣裙或过于暴露的服装。上课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坐姿端正,专心听讲,勤于思考,做好笔记。积极参加课堂互动,回答问题时声音洪亮、礼貌应答。

第十二条 学生上课要遵守课堂纪律。不得随意讲话、说笑、睡觉、吸烟、饮食、玩电子产品以及阅读与该课程无关的其他书籍等。手机应关闭或调至静音且不得放在桌面上。不得随意进出或擅自离开教室,严禁上课时间取快递或接听电话等行为。若学生违反课堂纪律经任课教师提醒后仍不改正的,则该生平时成绩可由教师酌情扣减,且向学生所在院系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 学生要积极配合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评教反馈。在教师“发起评教”48小时内登录“监控系统”手机客户端进行教学评价,评价数不低于任课教师发起该课程评教学时的90%,否则将不能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学期课程成绩及进行下学期选课。

第十四条 学生在等候上课时,应保持安静,不得影响其它班级。下课时协助教师摆好桌椅,关闭电源,擦净黑板,有序离开教室。不得在走廊、楼道内追逐打闹,避免出现拥挤踩踏事故。

管理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督导室、院(系、部)领导、教学秘书、学生辅导员、班主任都负有维护课堂教学秩序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全校各级领导全面执行听课制度。在教学周内,校领导每月随堂听一节课,听课记录表由校长办公室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集中转交教务处;教务处、学工部、院(系、部)党政领导每周随堂听一节课,听课记录表每周五下午交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将校领导听课结果录入“监控系统”;其它部门分别将本单位听课结果录入“监控系统”。

第十七条 教务处、院(系、部)教学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课堂教学秩序管理工作。制定加强教风、学风建设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并落实到位,加强“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维护。院(系、部)要及时掌握本单位课堂教学情况,通过“监控系统”加强院(系、部)教学巡视管理及情况处理。院(系、部)领导要及时处理教学巡视中出现的问题,对扰乱课堂教学秩序的教师和学生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的应及时上报教务处。

第十八条 学工干部、辅导员和班主任要充分发挥学生会、班委会、团支部等学生组织的引领、监督作用,将维护课堂教学秩序纳入学生组织的考核范畴以及学生先进班集体等各类考评指标中。

第十九条 学工干部、辅导员和班主任要结合不同年级、不同专业学生课堂学习特点,密切与授课单位、授课教师联系,通过开展主题班会等多种方式,将加强学生出勤率、听课率等课堂教学秩序管理作为班级日常管理的重要工作,常抓不懈。

第二十条 各院(系、部)要提高认识,切实担负起教学管理的主体责任。对各种严重扰乱课堂教学秩序的行为,学校将严肃追究问责。凡违反教学纪律,构成教学事故者,学校将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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