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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及基本条件

作者:时间:2016-08-03点击数: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及基本条件 ——

一、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学生。

1.  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

2.  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

3.  家庭发生重大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

4.  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的(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

5.  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的,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

1.  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兄弟姐妹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2.  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3.  家在老少边区以为农为主,且由于当年内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

4.  家里直接亲属中有病人正接受常年治疗。

三、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但能保障基本生活费用。

1.  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

2.  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家庭生活水平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线水平。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充条件:

1. 有下列行为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2) 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3) 有怀其家庭经济困难善不符合的苦命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2. 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本人未主动申报,但学校有关档案证明属实的,应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可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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