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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公示 | 新媒体部门宣传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9-04-11点击数:

新媒体宣传建设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院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教思政[2013]3号)文件精神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着力打造集群化、系统化、网络化的新媒体工作格局,营造良好的校园网络舆论环境,进一步规范各级单位和各类组织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加强和推进校园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媒体主要指微信、微博、网站、超级校园等新媒体平台。学院官方新媒体包括以天职大包装与印刷工程学院官方微信、微博、网站.以及超校平台。

 

第三条  

学院新媒体中心建设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守学校各项相关规章制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遵循“公开透明、及时快捷、树立形象”的方针,树立正确导向,着力内容建设,维护传播秩序,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

 

第四条

学院鼓励师生通过新媒体中心宣传学校建设发展新动态新成果,传递学院正能量,提高学院美誉度。

 

第二章  管理审批

 

第五条

新媒体中心建设由学院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其他等有关部门共同抓好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新媒体中心平台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主办单位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完善工作队伍、落实内容发布审核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平台管理规范有序、安全健康。

 

第七条

学院对学院新媒体中心平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三章  内容发布

 

第八条

学院新媒体中心内容发布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形象。新媒体上所发布的信息,内容形式上可以丰富多样,但信息必须主流、正面、积极、健康,鼓励发布有思想觉悟,有政治高度的内容。所发布的信息须符合当代大学生和教师正确的价值取向,能够引导大学生和教师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九条

学院新媒体中心内容必须遵守国家网信办《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用户帐户名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内容健康、积极向上,不得发布违法、虚假、低俗、淫秽等信息。

 

第十条

新媒体管理员发布信息,必须首先拟定信息内容(文字与图片),报经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发布。新媒体管理员不可以个人名义发表相关图文及评论。不发布虚假的、无意义的信息,不得发布广告、推销、商业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新媒体中心内容发布审查制度。新媒体中心平台内容发布严格执行“先审后发”、“重发重审”制度,创建主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正确性、导向性进行严格审查,严禁发布虚假信息、错误信息。

 

第十二条

建立新媒体中心信息内容纠错机制。各新媒体中心平台做好舆情监控与处置,对发布的不当信息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有规律地进行更新,控制新媒体发布频率。尽量选择在下课、晚上发布,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掌握新媒体账号及密码的管理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可擅自泄露新媒体密码,不得利用新媒体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犯罪活动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不得发布有害国家统一、民族统一的言论,不得从事危害学校、集体利益的活动,不得发布不健康信息、图片或有碍社会治安及淫秽色情等信息,不得恶意散布不实信息煽动学生情绪,不得发布邪教、反科学的言论,不得随意添加网页链接,不得发布广告、招聘等商业信息。

 

第十五条

完善新媒体运行机制。建立问题解决机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学院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及时上报学院相关领导,统一发声,做好信息报告、澄清事实等工作,涉事单位要做好配合及相关事件处置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在校期间每天发布微信公众号文章(制定微信值班表,如若当天不能值班,请及时联系其他成员进行协调),并及时更新网站、超校平台。

 

第十七条

在一项活动开始之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在活动中前安排好人员分工、检查摄影设备,在活动后安排好当天制作微信的人员)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如有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相抵触,以国家法律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包印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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